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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于企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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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于企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相关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发文机构】人事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文字号】人发[2025]87 号【发布时间】2025 年 9 月 3 日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发文机构】国务院【发文字号】国发〔2025〕2 号【发布日期】2025 年 1 月 9 日12、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任职、考核制度。《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发文机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文字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11 号【发布日期】2025 年 12 月 22 日第六条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 7 人以下的,至少配备 1 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根据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 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发文机构】国务院【发文字号】〔2025〕23 号【发布日期】2025 年 7 月 19 日6.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别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安全生产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发布日期】2025 年 8 月 31 日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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