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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2000 年 9 月 23 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4 年 8 月 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2008 年 12 月 12 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九号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已于 2008 年 12 月 12 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 年 12 月 12 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以管理规约为基础,自行管理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对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件的居住区进行治理,完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使其达到实施物业管理的条件。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一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七条 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尚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视为业主。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第八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第九条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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