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剥夺。应聘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香港、澳门、台湾...
时间:2024-09-11 18:09栏目:高等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