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3 授权公民个人以原告主体资格 一旦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得不到保障,那么个人利益的保障也就无从谈起,往往也会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害,但是他们往往都有权利使用诉讼保护自己的利益。这是公益诉讼的一大特点。但对于公民能否独立作出有关食品安全的公益诉讼到现在仍然没有达成共识。但是,在分析世界范围内主要国家的法律后,并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笔者认为,认定普通公民个人能够作出有关食品安全的公益诉讼有其理论依据和实践优势。首先,其体现了宪法的基本原则。根据宪法的规定,人民才是一切权力的最终所有者,而且管理国家也需要所有公民的积极参与,公民对公共利益案件具有扩大了的诉的利益,因此需要给予其相应的权利进行公益诉讼。其次,可以一定程度强化公民民主参政和维权意识。公民的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实现了对于公共参政等基本权利的切实保护,促使公民进一步认识到了维权的重要性,同时也让他们明白个人利益往往会直接影响着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因此社会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在很多方面高度一致。第三,其可以直接助力于增加公益诉讼的动力,在此基础上综合作用形成威慑机制。如果当初把公益诉讼的一切权利都单纯的国家为国家和社会所有,那么就很可能导致相关资源垄断现象的产生,进而直接限制着诉讼行为的出现,最后导致相应的公益诉讼失去发展的动力。使公民成为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享有者,虽然直接参与公益诉讼的人数有限,但是者可以有效保障公益权利,进一步约束公益侵权人的不法行为,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第四,任何公民都对公益侵权行为极为敏感。公民是现实生活中主体,总是会在第一时间内察觉到社会各个方面所产生的实际变化,因此对于公益侵权行为同样如此,只要该行为发生,公民就很有可能立马察觉。 现阶段,我国在法律层面已经不像过去那样会对公民提起食品安全私益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要求严苛。典型的有最近几年才开始正式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法》,在该法律在就有明秋的内容涉及了公益诉讼方面的问题,同时对如何界定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进行了科学的解释;不仅如此,该法律还直接规定对公益诉讼的主体不再严格限制,在符合法律要求的背景下,所有主体都可以向有关政府机构提起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则有这样的内容“职业打假人”的身份不可以继续成为食品经营者的抗辩依据1。4.3 明确食品安全诉讼管辖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主要从级别和地域两个层面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