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探讨摘要
关于信访制度改革的主要三种观点存在明显的争论,但三种观点都将信访工作的主要功能领域界定为事后纠错或救济,实际上都是在”信访后置”的模式下来认识和分析信访工作的弊病,并据此提出改革的方法
”信访后置”因信访机构本身权威的缺陷难以有效解决剧增的信访量,也无助于从源头治理问题
应将”信访后置”转变为”信访前置”,将信访工作前移至决策环节,在源头上化解和防范各种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
关键词:信访改革;信访前置;信访后置一、信访制度改革争论异见中的共识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信访洪峰”引发了其后关于信访制度存废的大讨论[1],随着2005年新的《信访条例》出台,讨论并未结束
当前,对信访问题的研究除去一些关于如何做好信访工作的指导性操作外,研究中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信访制度的功能定位和在功能定位基础上的有关信访的改革、存废问题,概括起来就是社会上所熟知的三种观点[2]:彻底改革(废除)信访制度、改良信访制度和强化信访制度
尽管在如何改革信访制度上存在着改革路径的极大分歧,但争论中存在着关于现有信访制度功能的共同认识,即信访制度目前的功能存在缺陷,不能有效履行其实际上的纠错和救济功能,因而是需要进行改革的对象
一方面,信访制度所具有的沟通功能、监督功能(反官僚主义)被自身的官僚化所替代
信访制度的建立本身意味着将信访活动程序化和规范化,将分散的个人信访活动纳入到科层化、规范化的行政程序之中,纷繁复杂的信访问题最终服膺于官僚制的处事规则,导致信访问题陷入官僚程序的泥潭中,功效大失,一定程度上背离了信访制度的原初设计意图
同时,现行的信访机构是一个条块分割、归口不一的多元繁杂组织体系,信访部门众多、分工合作和组织协调的难度也降低了信访功能[3]
另一方面,信访机构本身在制度设计上并未赋予实质性的第1页共5页行政权力以解决相应的信访问题,更多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