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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书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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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书甲方: 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 为提高 _________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防范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事业的发展,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在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本协议可作为乙方与其被保险人签订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的补充说明,与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合作范围甲乙双方合作为甲方的团体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适用条款为_________《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二、合作方式1、在坚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甲方向其会员推荐乙方作为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2、甲方向乙方提供其全部会员的有关资料。具体保险业务(承保、理赔)由乙方直接与甲方的会员办理,必要时可由甲方出面协调。3、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赔偿事宜产生争议时,可委托甲方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对保险合同的双方具有约束力。如调解不能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双方可提起仲裁或诉讼。三、保险合同内容说明(一)除本协议特别约定的事项外,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限额、保险费计收等方面内容,均按已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费率规章》办理。(二)关于追溯期问题1、追溯期连续投保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5 年。2、首次投保的业务,在补交以前年度保险费后可给予追溯期。补交的年份最长不超过3 年。在最初连续投保的5个年度内,其追溯期均可扩展至补交保险费的最早年度。3、投保人中断保险后重新投保,在补交中断期间的保险费后可按最长不超过5 年的原则确定追溯期,乙方对中断期间签发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但对中断期间已获悉发生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但赔偿责任。4、本协议签定之前,已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改在乙方投保,已投保年份视同在乙方投保,追溯期连续计算,乙方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三)保险条款中有关词语的解释:1、被保险人:指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2、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指被保险人正式聘用的注册会计师。3、委托人:指与被保险人签有审计业务约定书,委托被保险人为其办理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单位或个人。4、利害关系人: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使用人。5、失真:指验资、审计报告具有重大遗漏,或验资、审计结果虚假失实。6、在追溯期或保险期内完成验资、审计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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