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危险物品单位的治安防范状况进行安全评价的通知2009-4-2016:14:32苏公通[2009]67号各市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济贸易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险物品单位治安防范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切实提升其本质安全度,有效预防危险物品丢失、被盗等案件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评价通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将部分危险物品单位的治安防范状况纳入安全评价范围。各级公安、安监、经贸部门要督促指导有关安全评价机构,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一、评价对象。安全评价机构按规定对下列单位开展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评价时,要将其治安防范状况纳入安全评价范围: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处置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二、评价内容。安全评价机构对危险物品单位治安防范状况进行安全评价时,要对照《对危险物品单位治安防范状况实施安全评价的内容》(详见附件1)逐条进行,对个别危险物品单位涉及不到的条款,不进行安全评价。附件有关条款中含有“有条件的”或“宜”的部分为非否决项,其余均为否决项。三、评价方法。安全评价机构要将危险物品单位治安防范状况设置为单独的评价单元,通过资料审核、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全面评价,并将该单元的评价结论纳入安全评价报告中。四、评价结论。评价结论分为三种:一是符合治安防范条件,指否决项和非否决项全部合格;二是基本符合治安防范条件,指否决项全部合格,非否决项未全部合格;三是不符合治安防范条件,指否决项未全部合格。五、结论应用。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危险物品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掌握安全评价机构对危险物品单位治安防范状况作出的安全评价结论。各级安监、经贸部门对不符合治安防范条件的安全评价结论,要及时通报给同级公安机关。各级公安机关对安全评价结论为不符合治安1防范条件的危险物品单位,要依法暂停相关许可审批,直至其完成整改并经安全评价机构重新作出符合治安防范条件或基本符合治安防范条件的安全评价结论。各级公安机关对安全评价结论为基本符合治安防范条件的危险物品单位,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督促其加大投入,进一步加强治安防范建设,切实提升安全防范水准。特此通知。附件1:对危险物品单位治安防范状况进行安全评价的内容一、剧毒化学品单位(一)治安保卫制度1.值守巡查制度:储存场所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守护,对所有进出人员进行检查,并每两个小时进行一次巡查,如实登记,形成台账。2.“五双”保管制度:储存保管环节双人管、双把锁、双人收发、双人领退、双方签字,保管人员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实际储存情况。3.流向登记制度:在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使用、储存等各个流转环节,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和流向信息。2纸质台账应当包括对应的购买许可证件、运输证复印件、使用单位领料单等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年。有条件的应建立电子台账,将流向信息同时输入计算机系统。4.教育培训制度:建立有条件接触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的登记台账,加强教育培训,达到《危险物品单位“三防”要求》。5.情况报告制度: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其中必须包括发生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抢)和爆炸事故等情况,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内容。预案必须进行演练,演练周期为1年。6.安全检查制度:每周对治安防范设施等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及时发现和整改治安隐患,并如实记录,形成台账。(二)治安防范设施7.剧毒化学品生产、使用(含投料、加注区域,下同)和储存场所为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实施重点保护。重要部位设置的治安防范设施,应当达到《危险物品单位“三防”要求》,并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技术规范、标准。8.剧毒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设施内,必须根据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识,附近应当设置值班室。9.剧毒化学品生产、使用和储存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储存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