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浅议民事诉讼中调审分离的构建 调解与审判,是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调解的正当性来源于当事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妥协和让步,即“合意”;而判决的正当性则来源于恪守实体法规则和严格的程序法保障,即“合法”。我国采纳的是调解与审判合一的混合诉讼体制,尽管这种混合体制借助于法官在法律知识、身份和司法权力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能够促使大量的纠纷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从而具有现实层面的合理性。但是,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以劝压调、以拖压调、以判压调、以诱压调”等强制调解盛行的现象,从而降低了公众对法院的信任感和对司法权威的认同感。 一、诉讼调解的优势 调解有利于当事人息讼,减少上诉、再审、申诉、缠诉等第 1 页 共 6 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现象。众所周知,在我国诉讼量增长、判决比例提高的同时,审判的上诉率、再审率居高不下、判决缺乏既判力和终局性已成为我国司法最严重的问题之一。这些上诉、再审、申诉、缠诉的频繁、大量发生,使得社会对司法的权威和公正性产生了极大的信任危机,给法院带来了极大的压力。此外,调解还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众所周知,执行难是我国民事诉讼中长期难以解决的问题,其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其中一个主要的问题就是败诉方对于法院判决的抵触情绪导致其不同意主动履行。而调解是在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在调解结案的模式中不存在败诉的一方,当事人抵触情绪效小,因此,调解更加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二、诉讼调解的弊端 审判与调解虽然在解决纠纷的功能上具有通融之处,但二者的运作模式和正当化基础却是大相径庭的。调解是为获得当第 2 页 共 6 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事人对纠纷的解决达成一致而降低对当事人的诉讼程序保障,为快速低廉地解决纠纷而不拘泥于对案件事实的严格审查。假如没有对调解与审判的边界做清楚地划分,并阻止二者的相互交织通融,就极可能出现“调解的审判化”和“审判的调解化”两种相反的现象。前者指的是调解法官以强制性判决权为后盾,迫使当事人接受其提示的调解方案,以自己的推断替代当事人的同意。后者指的是调解色彩过浓造成审判的形式性受到削弱,审判偏离依据法律作出“一刀两断”式推断的范畴,而向说服教育当事人趋近。因此,调解的兴起必定会影响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化,弱化审判程序在司法裁判中的作用。以当事人合意的方式替代审判程序,必定会导致司法法律规范性与严肃性的流失。 三、调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