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 一、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有效推进 2008年隐患治理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相关的规章,拟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便于乡(镇)、办事处、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监管监察。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三、安全事故隐患的内容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止,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能难以排除的隐患。 四、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及内容 1、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全市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可能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部位、场所。 2、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 在落实 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排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具体内容详见国办发明电〔2008〕15号。 五、依据《安全生产法》及《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1、要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2、要建立主要负责人参入的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明确各自责任,适时研究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确定专人负责事故排查治理建档报送工作,按时报送相关资料。 3、要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隐患整改资金(应专项提取),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违规、违反标准等行为。 七、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八、乡(镇)、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承担辖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