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一、总则1、为了保护员工身体健康,保障员工利益,防止职业病发生,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条例。2、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二、细则1、仔细严格执行劳动卫生职业病法规,贯彻《尘肺防治条例》、《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病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和《职业病报告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切实做好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2、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员工,应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3、依据所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程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或设备,定期检测,逾期更换。4、行政部建立劳动卫生职业病档案,积累各类动态资料,定期分析讨论,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并提出改善建议。5、行政部负责开展健康监护工作,参加上级卫生部门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业的健康检查,分为就业前检查和定期检查,一经发现职业病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职业病诊断机构。发现就业禁忌症,建议相关部门及时调离原岗位。6、一经发现急性中毒病人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区卫生防疫站。对职业病病患定期复查随访。7、行政部应掌握作业环境劳动卫生监测和职业病体检资料,以科学数据提出尘毒等危害的治理意见,积极实行整改措施并定期验证。8、积极开展职业病、职业中毒防治知识的卫生宣传工作,增加员工的防病知识。9、公司应每年对所有员工进行 1 次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