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实现城镇非公有经济组织和劳动收入、经济收入人员应保尽保、提高保障能力为目标,统 一政策、突出重点、挖掘潜力、合力攻坚,加快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为构建和谐 提供有力保障,以科学进展观为统领,以深化讨论解决民生问题,维护城镇各类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为重点,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二、实施范围和工作重点(一)实施范围市域内应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非公有经济组织和各类有经济收入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 各类尚未参保的非公有经济组织。重点是生产型企业中的大型加工企业,服务型企业中的宾馆、商场、酒店以及中介服务业,流通型企业中的运输、物流企业等;2 各类有经济收入的城市居民;3 尚未实现全员参保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4 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5 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新招聘工作人员,大专院校毕业学生;6 应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重点是中小学校和医院等各类事业单位以及中省直行业单位。(二)政策界限参加社会保险,享受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统一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259 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 258 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省统一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 ]22 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 ]28 号)等相关文件执行。专项行动期间,继续执行相关文件基础上,对城镇非公有经济组织和有劳动收入、经济收入人员参保缴费办法做出如下调整:1 城镇各类有经济收入人员中尚未参保人员,凡达到就业年龄可参保缴费。城镇个体工商 户、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最早可从 年 月起参保缴费。2 灵活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等参保人员,男达到 60 周岁、女达到 55 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 15 年的可允许延长缴费到 15 年,延长缴费年限最长不能超过 5 年。3 个体参保缴费人员,缴费基数可以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选择缴费档次,也可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80%或 60%为基数申报缴费。参保人员达到养老条件后,按统一规定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和待遇调整办法执行。4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凭《再就业优惠证》和《灵活就业证明》社会保险部门领取社会保险补贴。其中,40-50 人员按其当年实际缴费数额的 50%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其他人员按实际缴费数额的 15%享受社会保险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