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实务若干问题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晚上好!今天非常高兴能有机会与各位老师、同学们共同探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务中若干重要问题。我们知道,买卖是经济生活中最基础、最重要、最典型的交易方式,买卖合同可以说是有偿合同的典范,因此各国的合同法乃至民法典均将买卖合同置于有名合同的首位。我国也不例外,例如《合同法》第 9 章,通过 46 个条文,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买卖合同法则,该章居于分则所规定的十五种有名合同的首位,彰显了买卖合同的统领地位;特别是《合同法》第 174 条明确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据此,很多学者将买卖合同章称为合同法的“小总则”。合同法施行以来的审判实践不断证明买卖合同的重要性,例如,根据最高法院研究室的统计数据,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长期居于民商事纠纷案件数量的第一位;同时,司法实践也表明,《合同法》第九章规定的 46 个条文难以涵盖买卖合同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特别是自《合同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在适用合同法的过程中也遭遇了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为此,最高法院在 2000 年 3 月份开始立项制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从 2000 年立项到 2012 年最高法院审委会讨论通过,《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起草制定工作总共经历了 12 年,先后起草 12 稿。严格而言,该司法解释的起草时间没有 12 年,其间,主要是等待《合同法解释二》的出台,避免与合同法总则的司法解释冲突。2009 年《合同法解释二》出台后,我们就加快了制定节奏,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在 2012 年 3 月末讨论通过,5 月 30 号公布,同年 7 月 1 号施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包括 8个部分,总计 46 个条文,巧合的是,其条条文数量与《合同法》第9 章的条文数量相同。今天晚上,我主要向大家汇报和介绍《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的价值取向和重要制度规则;同时,对于起草过程和该解释施行后存在的一些争议,略作一些解释和回应。总体而言,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中,我们主要坚持了四个价值取向或者指导原则。 一、维护诚信原则,保障公平的交易秩序该原则可谓是在起草制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过程中坚持的最重要的一个价值取向和指导思想。我们知道,中国目前处于一个特殊的历史发展阶段,即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该阶段的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既有的规则已被击破,而新的规则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