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实务若干问题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晚上好
今天非常高兴能有机会与各位老师、同学们共同探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务中若干重要问题
我们知道,买卖是经济生活中最基础、最重要、最典型的交易方式,买卖合同可以说是有偿合同的典范,因此各国的合同法乃至民法典均将买卖合同置于有名合同的首位
我国也不例外,例如《合同法》第 9 章,通过 46 个条文,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买卖合同法则,该章居于分则所规定的十五种有名合同的首位,彰显了买卖合同的统领地位;特别是《合同法》第 174 条明确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据此,很多学者将买卖合同章称为合同法的“小总则”
合同法施行以来的审判实践不断证明买卖合同的重要性,例如,根据最高法院研究室的统计数据,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长期居于民商事纠纷案件数量的第一位;同时,司法实践也表明,《合同法》第九章规定的 46 个条文难以涵盖买卖合同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特别是自《合同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在适用合同法的过程中也遭遇了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此,最高法院在 2000 年 3 月份开始立项制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从 2000 年立项到 2012 年最高法院审委会讨论通过,《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起草制定工作总共经历了 12 年,先后起草 12 稿
严格而言,该司法解释的起草时间没有 12 年,其间,主要是等待《合同法解释二》的出台,避免与合同法总则的司法解释冲突
2009 年《合同法解释二》出台后,我们就加快了制定节奏,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在 2012 年 3 月末讨论通过,5 月 30 号公布,同年 7 月 1 号施行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包括 8个部分,总计 46 个条文,巧合的是,其条条文数量与《合同法》第9 章的条文数量相同
今天晚上,我主要向大家汇报和介绍《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