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虽经过当事人双方同意订立,但因劳动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无效劳动合同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无效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实行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假如订立劳动合同时,当事人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有意制造假象欺骗对方,致使另一方上当受骗,造成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认识和推断,从而同意订立的劳动合同,则属于实行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威胁手段,指当事人一方用可能实现的危害对方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相要挟,迫使对方违反意愿而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无论是实行欺诈手段还是威胁手段,所订立的劳动合同都违反了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它的后果是侵犯了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因而这种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其部分条款无效的合同。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假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