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以下简称飞行事故)应急机制,保证飞行事故应急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本预案所称飞行事故应急工作(以下简称应急工作),是指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飞行事故处置中,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民用航空器搜寻和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其中,发生在民用机场及其 8 公里范围内的航空器应急救援工作,由事发地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其他处置工作,按《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民用航空器发生以下飞行事故,均适用本预案。(1)民用航空器特别重大、重大飞行事故。(2)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3)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4)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发生空中相撞。(5)外国民用航空器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6)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重大或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或巨大影响。1.4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减少损失;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应急及时,措施果断。2 分级标准2.1 特别重大飞行事故(Ⅰ级)(1)民用航空器发生飞行事故,造成 4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2)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3)飞行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4)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发生空中相撞。(5)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省境内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6)由中国运营人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外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7)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2.2 重大飞行事故(Ⅱ级)(1)民用航空器发生飞行事故,造成 10 人以上、4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2)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重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