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科人员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一、范围和对象 放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述条件:1.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2.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3.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管理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4.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二、放射人员上岗要求1.放射人员在上岗之前,预防保健科负责向市卫生监督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2.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均需参加放射防护条例上岗培训,并进行相关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书。3.放射设备安装后,由具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责的机构对机器和机房设施进行测试,做出评价报告证实符合防护要求,取得机器使用合格证之后,方可使用。 三、个人剂量监督管理1.放射工作人员均需佩戴热释光个人测量仪,并根据相关规定佩戴在左胸及左前领口。2.个人剂量监测同期一般为 90 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根据有关标准执行,每两个月定期送往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个人。3.医院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4.放射人员可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5.医院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人员工作证》中。 四、职业健康管理1.放射人员上岗之前应当进行上岗之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2.放射工作人员定期参加上海放射讨论所的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 2 年,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如有异常按有关条例快速进行处理。3.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医院应当对其行离前的职业健康检查。4.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医院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5.医院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 7 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6.医院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开接受职业性内照射。7.医院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8.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9.医院承担本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10.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