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社会学基本概念社会学应该称之为一门想解释性地理解社会行为、并且通过这种办法在社会行为的过程和影响上说明其原因的科学。“社会的”行为应该是这样一种行为,根据行为者或行为者们所认为的行为的意向,它关联着别人的举止,并且在行为过程中心此为取向。第一节、 方法论基础1、 在这里意向是(1)、实际存在的意向;(2)、存在于某种概念构想的纯粹类型的行为者或被作为类型而设想出来的行为者们主观上认为的意向。2、 意向的行为与一种只有反应性的、不与主观上认为的意向相结合的行为相比较,其界线是十分模糊的。3、 一切阐释如同整个科学一样,都力争具有“明确性”。构建一个严格的目的合乎理性的行为作为类型(“理想类型”),在这些情况下服务于社会学,使它显然易懂,使它(保证合乎理性的)含意明确,便于理解受到种种非理性(情绪、错误)影响的现实的行为,把它看作是纯粹合乎理性的行为中所期待的进程的“偏差”。然而,这种程序当然不能理解为社会学的一种理性主义的偏见,而只能被理解为方法上的手段,也就是说,不允许把它解释为理性实际统治着生活。4、 对于一切行为科学来说,要考虑到非意向的过程和对象作为人的行为的诱因、结果、促进或阻碍。5、 “理解”可能是:(1)、对一个行动的所认为的意向作现实的理解;(2)、解释性的理解。“解释”对于一项讨论行为意向的科学正好意味着:如,把握意向的相互关系,按其主观认为的意向,一项现实可以理解的行为属于这种意向的相互关系。6、 “理解”在所有这些情况中都是:解释性的把握:(1)、个别情况下现实所认为的意向(在作历史的观察);(2)一般地或接近地所认为的意向(社会学的大规模观察);(3)为一种常常现象科学构想出来的纯粹类型(理想类型)的(理想类型的)意向或意向的相互关系。7、 “动机”就是意向的相互关系,在行为者本人或观察者看来,这种意向的相互关系似乎是一种举止的意向上的“原因”。“意向适当”就是一种相互关系联地进行着的举止,其程度是它的各种组成部分的关系被我们根据的思维和感情习惯作为一种类型意向相互关系加以肯定。相反,“因果适当”是一种事件的先后顺序,其程序是根据经验的规则存在着一种机会:它总是以同样的方式在实际进行着。对一个具体行为的正确的、因果的阐释意味着外在过程和动机确如其身份地被认识,同时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上,在意向的理解上也被认识。对某一类行为的正确的、因果的阐释意味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