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574章勞工安全衛生1.通則1.1本章概要說明辦理勞工安全衛生各項工作之設施、施工、檢驗等相關規定。1.2工作範圍包括勞工安全衛生之準備工作、執行業務所需之人員、組織、儀器、設備及其他所需之一切措施。勞工安全衛生設施之佈設與撤除、人員之派遣及操作等相關工作。1.3相關準則1.3.1國家標準(CNS)CNS14252Z2115安全網1.3.2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章包括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動檢查法、勞動基準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等相關法令規章及工程契約規定。1.3.3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1.3.4消防法1.3.5其他相關法令規章如營造業法等。2.產品2.1承包商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設置相關安全衛生設施,並經常加以維護。2.2參考設施例舉如下(1)警示燈(含基座及蓄電瓶)(2)黃色警示帶(3)急救設備A.急救箱(含消毒藥、繃帶、夾板及其他急救用品)B.氧氣急救器及氧氣鋼瓶C.擔架(4)滅火器(5)個人防護器具承包商應依作業環境之需要,備妥適當個人防護具,並負責確認使其常保堪用狀態。A.頭部防護:安全帽。B.眼臉防護:防護眼鏡、防護面具。C.足部防護:安全鞋。D.呼吸防護:氧氣呼吸器、空氣呼吸器、輸氣管面罩。E.手部防護:防護手套、防振手套。F.防毒口罩,與化學物品作業時之衛生防護衣。G.電焊、氣焊之遮光防護具。H.安全帶、安全母索。I.反光背心。J.其他因作業場所條件特殊而需要之設備。3.施工3.1除工程契約另有規定外,有關本工程施工之一切許可之證照申請、作業費及其規費等,其所需費用已列於本工程契約相關工程項目內,承包商除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外並應將其許可證照影印本及其他應提供之資料送請本局施工單位備查。3.2工程司得定期或不定期赴工地實施稽查承包商執行安衛各項作業辦理情形,如發現有執行不力或不符合有關規定之缺失時,除依照本章『罰則』辦理外,承包商應立即改善。3.3工地發生與本工程有關之下列事件者,承包商應填具相關報表在法定時間內向工程所在地之主管單位陳報外,並立即通報工程司,同時於一週內將善後處理及改善情形函報。(l)公共危害事故。(2)交通阻斷或交通傷亡事故。(3)勞工職業災害。3.4本章責任範圍(1)除另有規定者外係以工程契約及其附件所標示(包括既有、新建及配合本工程所需繞道、改道等道路)與法令規定本工程施建目標所涵蓋之工地範圍為原則;而在工程範圍外從事與本工程有關之基樁製作、料具加工等作業,承包商當依有關法令辦理。(2)規範期間係自本工程訂約之日起至驗收合格之日止。3.5施工要求3.5.1承包商必須遵照相關法令規章與契約規定,確實辦理安全衛生管理工作,同時應使全體員工瞭解本工程之特性與地域性,並於適當場所張貼有關安全衛生標語、海報、工作守則等及加強安全衛生管理與維護,俾以消弭勞工職業災害。3.5.2承包商應依規定僱用合格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常駐工地,並督導辦理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等事項,如該人員請假或因故無法駐守工地時,承包商應事先覓妥合格人員或代理人於當天代理其職務,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去職時,應向當地檢查機構陳報及副知本局施工單位。3.6個人防護具之使用3.6.1承包商應依作業環境之需要,備妥適當個人防護具,並負責確認使其常保堪用狀態。3.6.2凡進入工區之所有人員均應正確佩戴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承包商除於工地提供上述設備外,並應督導進入工區人員佩戴及使用。3.6.3在開放大眾車輛通行道路上之工作人員,應穿反光背心。3.7消防防護3.7.1承包商應視工作場所建築物及儲存物料之危險程度、潛在火災種類、四周環境與溫度之情況設置消防設備。3.7.2消防設備及系統應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並用紅色或紅白相間條紋及指標確實標明其位置,且應經常保持堪用狀態。3.7.3承包商對設置之消防設備應每三個月實施自動檢查作成紀錄,並將其存放地點及安全門、安全梯位置與疏散路線繪製於圖面上,懸掛於施工人員經常出入之場所。3.7.4消防設備之設置應符合消防法有關規定。3.7.5承包商應依照消防法及有關法令規章,對消防設備確實標明保養及換裝日期,並由保養人員簽字。3.7.6嚴格禁止人員在可燃物生產、儲存、使用的場所吸煙或亂丟煙蒂,承包商應於明顯位置設置『嚴禁煙火』標示牌並告知員工。3.7.7在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