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厕管理制度(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XX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含公共场所、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负责城市公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公厕实行统一管理;建设、规划、公用事业、供电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公厕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人使用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清洁,爱护公厕设施
第二章城市公厕的规划第六条城市公厕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有利排运、经济美观”的原则进行规划
第七条城市公厕规划应当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厕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编制,并纳入城市环境卫生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二)广场、公园、大型公共绿地、风景名胜游览区等公共场所;(三)汽车站、火车站、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展览馆等公共建筑附近;(四)各类市场和居住小区;(五)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设置公厕的场所
第1页共6页公共场所设置公厕应当同时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公众信息标志图形符号》规定的标志和指路牌
第九条城市公厕设置规划,应当依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和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一)主要繁华街道公厕间距300米-500米,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小于300米,一般街道公厕间距750米-1000米;(二)旧区成片改造地区和新建小区每平方公里不得少于3座;(三)城市公共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