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厕管理制度(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XX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厕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含公共场所、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负责城市公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公厕实行统一管理;建设、规划、公用事业、供电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公厕的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人使用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清洁,爱护公厕设施。第二章城市公厕的规划第六条城市公厕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有利排运、经济美观”的原则进行规划。第七条城市公厕规划应当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厕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编制,并纳入城市环境卫生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二)广场、公园、大型公共绿地、风景名胜游览区等公共场所;(三)汽车站、火车站、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展览馆等公共建筑附近;(四)各类市场和居住小区;(五)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设置公厕的场所。第1页共6页公共场所设置公厕应当同时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公众信息标志图形符号》规定的标志和指路牌。第九条城市公厕设置规划,应当依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和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一)主要繁华街道公厕间距300米-500米,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小于300米,一般街道公厕间距750米-1000米;(二)旧区成片改造地区和新建小区每平方公里不得少于3座;(三)城市公共绿地,每5000平方米用地不得少于1座;(四)沿街建设超过100米的,必须设置水冲式公厕一座。第十条城市公厕应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和机器抽运的地段,并符合卫生防疫的有关规定。公厕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公厕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第三章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第十二条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按下列原则进行分工:(一)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厕,由公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广场、公园、大型公共绿地、旅游景点的公厕,由其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三)集贸市场的公厕,由市场开办单位负责;(四)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六)个人或单位投资的公厕,由投资者个人或单位负责。本条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中的公厕的建设和维修,其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代建或维修。第十三条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投资兴建公厕。城市道路两侧公厕的建设,可由公厕行政第2页共6页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或拍卖等方式选择投资管理者,其他场所内公厕的建设,可由其相关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采取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出让公厕的建设、管理、受益权。第十四条凡在城市道路两侧投资建设管理公厕的,可享受下列优惠:(一)城市道路两侧公厕建设用地由政府划拨给公厕行政主管部门。投资者在该土地上建设公厕,经营10-30年,到期后由公厕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二)建设公厕的同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可按照设计要求建设一定面积的管理用房和经营用房,作为公厕的附属建筑物;(三)公厕(含其附属建筑物)建设涉及到的供水、供热、供电等项增容费、开口费以及建设过程中的所有行政性收费均予免收。第十五条新建公厕应当全部实现公厕水冲化、粪便排放无害化。原有非水冲式公厕,应当逐步进行改造或重建。主要道路两侧、广场、公园、旅游景点及各类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应按照一类公厕标准进行建设或改造。第十六条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