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体系完善与创新20XX年6月,司法部“法治乡村建设”提出要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抓住了我国农村地区社会治理建设的关键。建设法治乡村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要求,“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的基础,但同样也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薄弱环节。随着农村社会改革与经济的发展,农村地区传统经济结构与利益结构的重组与重构都带来了法律服务需求的增长。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作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供给体系长期滞后于农村经济社会的整体发展。加快建设和完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建立健全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农民基本权益、保障农民合法利益、推动农村社会环境稳定具有重大的社会现实意义,有利于推动农村全面发展,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一、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概念与重要性法治乡村建设离不开农村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农村法律服务不仅包括公共法律服务,还包括其他商业性的法律服务内容与非正式的社会制度等一系列与法治建设有关的服务类型。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变革改变了农村居民对法律的认知薄弱与对法律服务的不信任情况,法律服务需求不断增加,出现了政府公共法律服务不足与市场法律服务供给的不协调,影响农村法律服务供给与需求的结构性不匹配以及质量性法律服务的缺失,不利于农村居民法律意识的强化,以及农村依法治理理念的形成。因此,区分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与其他法律服务类型,有利于构建稳定合理的农村法律服务供给体系,提高法律服务供给质量。1.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概念。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为了满足农村基本法律服务需求,具有社会兜底功能,区别于一般性意义的法律服务类型。它是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时俱进的体现,也是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发展和农村社会基本服务需求转变而改变的。因此,政府公共法律服务不是万能的,不能替代其他法律服务种类,受制第1页共8页于政府的整体资源有限性和资源配置能力,其法律服务效能是有界限的。综合来看,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是由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满足农村地区基础性法律服务需求的政府服务方式,是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体现,是促进农村地区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具有保障农村公民基本权益、维护农村地区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的基本功能,是提高农村社会治理水平并促进农村全面发展的有效手段。2.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必要性。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地区人口流动频繁,经济结构发生变化,农村社会约定俗成的传统自治结构受到巨大冲击,随之而来的各种矛盾引发对法律法规的需求。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地区法律教育缺失,法律意识不足,法律服务供给滞后,建立健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具有现实必要性与重要性。首先,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构建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变革的必然。我国城乡二元分割状态下,农村社会治理是村民自治与基层共治的结合,虽然法治建设也获得了较大发展,但是,乡土人情与乡规民俗仍然发挥着巨大作用。但是,农村经济的变革与发展打破了传统乡规民俗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经济冲击带来的社会矛盾突破了农村传统治理手段的约束力,需要法律的公平性、威慑力与判断力解决新的社会矛盾。其次,也正是我国传统农村治理体系,导致农村地区普遍法律认知不足。农村地区内在法律意识与认知的缺失不足以支撑社会变革对法律需求的实现,需要建立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增加农村法律服务供给,保障农村地区社会公平与正义,推动我国农村地区社会治理水平与法治建设的必然。二、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体系存在的问题1.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供给不足,供需差距大。我国法律资源的地域分布、城乡分布严重不均衡,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人员供给更是严重不足。以律师为例,根据20XX年司法部公布的数据来看,我国20XX年执业律师42.3万人,按我国14亿人口计算,每万人拥有律师为3人。从地域分布来看,其中70%以上集中在中东部经济较为发达的省份,而其中大部分又主要集中在这些省份的中心城市。这就导致广大农村地区,甚至经第2页共8页济欠发达城市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