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体系完善与创新20XX年6月,司法部“法治乡村建设”提出要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抓住了我国农村地区社会治理建设的关键
建设法治乡村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要求,“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的基础,但同样也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薄弱环节
随着农村社会改革与经济的发展,农村地区传统经济结构与利益结构的重组与重构都带来了法律服务需求的增长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作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供给体系长期滞后于农村经济社会的整体发展
加快建设和完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建立健全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农民基本权益、保障农民合法利益、推动农村社会环境稳定具有重大的社会现实意义,有利于推动农村全面发展,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一、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概念与重要性法治乡村建设离不开农村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
农村法律服务不仅包括公共法律服务,还包括其他商业性的法律服务内容与非正式的社会制度等一系列与法治建设有关的服务类型
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变革改变了农村居民对法律的认知薄弱与对法律服务的不信任情况,法律服务需求不断增加,出现了政府公共法律服务不足与市场法律服务供给的不协调,影响农村法律服务供给与需求的结构性不匹配以及质量性法律服务的缺失,不利于农村居民法律意识的强化,以及农村依法治理理念的形成
因此,区分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与其他法律服务类型,有利于构建稳定合理的农村法律服务供给体系,提高法律服务供给质量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概念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为了满足农村基本法律服务需求,具有社会兜底功能,区别于一般性意义的法律服务类型
它是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时俱进的体现,也是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发展和农村社会基本服务需求转变而改变的
因此,政府公共法律服务不是万能的,不能替代其他法律服务种类,受制第1页共8页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