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暂行规定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制度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扩大民主,加强监督,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办印发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和中组部《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中组发[2000]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制定如下规定。一、公示对象公示对象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有关安全、保密、国防等特殊职位除外),即拟担任省、市(地)、县(市、区)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拟担任省、市(地)党政职能部门,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党委(党组)管理的中层职位领导干部。上述职位领导职务任职,原则上都要进行任前公示。拟任非领导职务和平级转任重要职务人选是否公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单位党委(党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二、公示内容公示内容包括公示对象的主要情况和任职意向。公示对象的主要情况要尽可能全面公示。任职意向主要指公示对象的拟任职务,也可公示拟任职务大的类型(如拟任市政府副职,拟任政法部门副职等)或公示拟任职级。根据拟任用人选的职级和职位特点,公示内容可有所不同。一般应是:(一)拟担任省管职务和市(地)管职务者,公示人选的自然情况和主要简历。自然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参加工作时间、现任职务等情况。简历主要反映公示对象的主要工作经历和重要转折经历(公布的简历要符合有关保密规定)。对重要职位,还可以公示人选的照片、政绩等内容。(二)拟担任科级或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务者,一般只公示人选的自然情况。三、公示范围和公示方式根据干部拟任职务的不同,分别第1页共4页采取向社会公示或向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公示的方式进行。省、市(地)、县(市、区)党委管理的干部人选原则上分别在全省、全市(地)、全县(市、区)范围内,通过党报、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县(市、区)委书记一般在本市(地)范围内公示]。部门提拔的中层领导干部,一般在本部门、本单位或系统内及相关部门公示(也可根据岗位特点在更大范围内公示),可采取发公示通知、会议公布或张榜公告等形式;易地交流提拔任职的干部,在原工作所在地或单位公示。四、公示期限公示期限一般为7天。五、公示程序公示一般在党委(党组)讨论确定拟任用人选之后、正式任用之前进行。(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按规定程序研究确定拟任用人选。(二)组织(干部、人事)部门提出具体公示办法,经党委(党组)同意后实施。(三)公开监督渠道。一是公开接待部门、接待时间、接待地点、监督电话。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在公示期间要设立专人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做好记录,分类处理。要严明接待纪律,切实做好保密和立档保存工作。二是公开监督人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实事求是地反映拟提拔人选的问题,并应向受理部门提供真实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四)公示受理。在公示期限内,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公示受理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反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和问题的,应署真实姓名并注明服务处所、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要加盖公章。反映的情况要问题具体、线索清楚。对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陷他人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五)公示调查。对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党委(党组)根据情况责成干部部门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群众反映的第2页共4页干部的问题,凡是问题具体、线索清楚的,都要认真调查,搞清事实真相。组织(干部、人事)部门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党委(党组)汇报。对于公示中群众反映出的、必须查清的重大问题,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查核实,并写出专题调查报告。在对公示问题的处理上,要坚持对群众负责和对干部负责相统一,准确把握问题性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六)公示反馈。在公示调查核实、公示对象作出说明或申辩的基础上,由公示受理机构负责向反映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反馈调查核实情况。(七)公示处理。根据调查核实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