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暂行规定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制度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扩大民主,加强监督,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办印发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和中组部《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中组发[2000]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制定如下规定
一、公示对象公示对象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有关安全、保密、国防等特殊职位除外),即拟担任省、市(地)、县(市、区)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拟担任省、市(地)党政职能部门,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党委(党组)管理的中层职位领导干部
上述职位领导职务任职,原则上都要进行任前公示
拟任非领导职务和平级转任重要职务人选是否公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单位党委(党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公示内容公示内容包括公示对象的主要情况和任职意向
公示对象的主要情况要尽可能全面公示
任职意向主要指公示对象的拟任职务,也可公示拟任职务大的类型(如拟任市政府副职,拟任政法部门副职等)或公示拟任职级
根据拟任用人选的职级和职位特点,公示内容可有所不同
一般应是:(一)拟担任省管职务和市(地)管职务者,公示人选的自然情况和主要简历
自然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参加工作时间、现任职务等情况
简历主要反映公示对象的主要工作经历和重要转折经历(公布的简历要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对重要职位,还可以公示人选的照片、政绩等内容
(二)拟担任科级或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务者,一般只公示人选的自然情况
三、公示范围和公示方式根据干部拟任职务的不同,分别第1页共4页采取向社会公示或向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公示的方式进行
省、市(地)、县(市、区)党委管理的干部人选原则上分别在全省、全市(地)、全县(市、区)范围内,通过党报、电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