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及时、公开、公正、过错与责任相当,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造成过错依法从重处理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责任:1、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被裁定撤消或变更的
2、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政府审查、复议、行政执法行为被撤消或纠正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越权管辖的
4、违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征收权限作出违法行政行为的
5、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文书造成不良影响的
6、利用职务之便,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7、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8、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使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
9、违法行政侵犯公民人身权
10、因故意或过失导致行政赔偿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第1页共3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1,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索贿受贿而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2,发生两次以上同样过错的
3,故意违法实施行政行为或明知有过错而不采取补救措施的,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
-4,由于行政执法过错导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存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过程中被撤消或被改判的
5,对上级纠正其行政执法过错拒不服从的
6,行政执法后果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1、主动消除或减轻过错后果的
2、由于过失造成过错危害不大的
3、积极配合组织处理有立功表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