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具体行政行为。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及时、公开、公正、过错与责任相当,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造成过错依法从重处理。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责任:1、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被裁定撤消或变更的。2、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政府审查、复议、行政执法行为被撤消或纠正的。3、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越权管辖的。4、违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征收权限作出违法行政行为的。5、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文书造成不良影响的。6、利用职务之便,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7、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8、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使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9、违法行政侵犯公民人身权。10、因故意或过失导致行政赔偿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第1页共3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1,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索贿受贿而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2,发生两次以上同样过错的。3,故意违法实施行政行为或明知有过错而不采取补救措施的,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4,由于行政执法过错导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存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过程中被撤消或被改判的。5,对上级纠正其行政执法过错拒不服从的。6,行政执法后果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1、主动消除或减轻过错后果的。2、由于过失造成过错危害不大的。3、积极配合组织处理有立功表现的。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按下列原则划分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案件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擅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机关行为人承担责任。3、经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审核、批准人承担责任。4、案件承办人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情况,导致主要负责人决策失误造成过错的,案件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5、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行政复议机构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七、对过错责任人应当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1、批评教育。2、责成写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3、限期改正。4、取消当年度评先资格。5、给予行政处分。第2页共3页6、因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引起赔偿的,视情节令其部分或全部支付赔偿费用。7、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被追究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或有关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目录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依据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依据三、行政执法项目四、岗位责任制度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六、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附:XX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名单第3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