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征求《基层交警队营房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公交管办[2008]5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我局研究起草了《基层交警队营房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请各地组织人员,研究提出意见,于12月19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局公路巡警指导处
联系人:李哲,李英伟
联系电话:010-66262069、66266558、66263333(传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基层交警队营房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三基”工程建设,保障基层交警队依法充分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交警队正规化建设标准》等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需独立办公、执行勤务的基层交警队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基层交警队的建设,既要充分体现基层队的职能特点,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又要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对交通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水平
第四条基层交警队的建设,应当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等与周边环境的关系,做到功能完善、外观庄重
第二章建设项目构成第五条基层交警队的建设,根据管辖任务量、公路里程数分为四类:一类辖区机动车保有量2万辆以上,或管辖国、省道路里程80公里(高速公路里程60公里)以上,或管辖县乡及以下公路200公里以上
二类辖区机动车保有量1万辆以上,或管辖国、省道路里程60公里(高速公路里程40公里)以上,或管辖县乡及以下公路150公里以上
三类辖区机动车保有量5千辆以上,或管辖国、省道路里程40公里(高速公路里程30公里)以上,或管辖县乡及以下公路100公里以上
四类辖区机动车保有量5千辆以下,或管辖国、省道路里程40公里(高速公路里程30公里)以下,或管辖县乡及以下公路100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