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征求《基层交警队营房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公交管办[2008]5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我局研究起草了《基层交警队营房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请各地组织人员,研究提出意见,于12月19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局公路巡警指导处。联系人:李哲,李英伟。联系电话:010-66262069、66266558、66263333(传真)。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基层交警队营房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三基”工程建设,保障基层交警队依法充分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交警队正规化建设标准》等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需独立办公、执行勤务的基层交警队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第三条基层交警队的建设,既要充分体现基层队的职能特点,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又要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对交通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水平。第四条基层交警队的建设,应当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等与周边环境的关系,做到功能完善、外观庄重。第二章建设项目构成第五条基层交警队的建设,根据管辖任务量、公路里程数分为四类:一类辖区机动车保有量2万辆以上,或管辖国、省道路里程80公里(高速公路里程60公里)以上,或管辖县乡及以下公路200公里以上。二类辖区机动车保有量1万辆以上,或管辖国、省道路里程60公里(高速公路里程40公里)以上,或管辖县乡及以下公路150公里以上。三类辖区机动车保有量5千辆以上,或管辖国、省道路里程40公里(高速公路里程30公里)以上,或管辖县乡及以下公路100公里以上。四类辖区机动车保有量5千辆以下,或管辖国、省道路里程40公里(高速公路里程30公里)以下,或管辖县乡及以下公路100公里以下。第六条基层交警队的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和场地三部分构成。第七条基层交警队的房屋建筑,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三部分。基本建设内容如下:(一)办公用房,主要包括队领导、民警办公室和会议室(含党团活动室、电教室)。(二)业务用房,主要包括值班室、接待室、交通违法处理室、交通事故处理室、交通事故调解室、车辆和驾驶人业务室、交通技术监控室、档案资料室、文印室、物证保管室、装备器材室(含枪弹保管室)、备勤室等。(三)辅助用房,主要包括图书阅览室、体能训练房、食堂、浴室、洗衣房、卫生间及汽车库、储藏室等。第八条附属设施包括门卫室、配电室、锅炉房等。第九条基层交警队的场地包括警用、社会车辆停车场地和警体训练场等。第三章选址与布局规划第十条基层交警队的建设,应当综合考虑管辖道路里程及其分布、交通流量、道路交通状况、地理环境等因素,科学选址,合理布局。第十一条基层交警队的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辖区中心区域且交通便捷的地方,临靠管辖道路。(二)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三)有较好的市政设施条件。(四)便于群众办理各项业务。第十二条基层交警队应尽可能单独建设,以低层、多层建筑为宜。受条件所限需与其他建筑合建的,基层交警队部分宜安排在该建筑的3层以下,并单独分区,具有独立的竖向交通、平面交通、场地及出入口。第十三条基层交警队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出入口方便车辆和人员进出,停车场地的设置应当保证车辆进出方便。门前可留有一定的缓冲区。(二)按照便民利民、分区有序的原则,合理布置各种用房。基层交警队分内部工作区和对外服务区,并按照房屋功能的不同及其相关性,相对集中设置。接待室、交通违法处理室、交通事故调解室等,应规划在对外服务区,其他用房布置在内部工作区。备勤室宜独立分区设置。第四章建设规模与建筑标准第十四条基层交警队建筑面积(不含走廊、卫生间等公共部分面积)指标宜按下表确定:类别建筑面积(㎡)一类3000以上二类2000~3000三类1500~2000四类1000~1500第十五条基层交警队的办公用房、辅助用房及附属设施的建筑面积指标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主要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宜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