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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讲座心得体会 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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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讲座心得体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为了惩罚犯法,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法作斗争的具体体会及实际情形,制定的法律。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法行动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下面是作者带来的有关刑法讲座心得,期望大家爱好刑法讲座心得1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的学习,让我知道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保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益。总的体会是;一、社会性法律第一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法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二、规范性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动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点。三、概念性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如敲诈行动,敲诈、行动分别为两个概念,敲诈行动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侵害赔直接侵害赔偿,人身侵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控概念才能很好地知道法律规则。四、目的性法律是行动规则,是人制定的。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视了目的性。五、正义性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由于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六、实用性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产生的和假定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不管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对人人都是同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刑法讲座心得2在这个月的读书学习进程中,我主要对司法考试教材中的刑法学进行了有计划的学习,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这一法律说明对我启示很大,现在我就把这一说明向大家介绍一下。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法以后自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法事实或者犯法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法嫌疑人尚未遭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法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法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法后果,托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询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法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进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捉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法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法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法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法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法嫌疑人自动投案后,照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法事实。犯有数罪的犯法嫌疑人仅照实供述所犯法部分犯法的,只对照实供述部分犯法行动,认定为自首。共同犯法案件中的犯法嫌疑人,除照实供述犯法行动,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法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法嫌疑人自动投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照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控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控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法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法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肯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法轻重,并推敲自首的具体情节。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控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控或者判决肯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照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样应当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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