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立纪检监察和人民检察院新体制文章标题:浅谈建立纪检监察和人民检察院新体制一、正确认识腐败现象的危害性,是主动建立和采取最佳惩治对策的前提条件一位民主党派人士说过。“谁能打倒(中国)共产党。谁也打不倒。只明腐败不除,才会不打自倒”。(参见《求是》杂志1994年第14期第19页),这并非是危言耸听,而是发人深省的。腐败是私有制和剥削阶级思想的产物,是一种历史现象,也是一种带有世界性的社会现象;腐败现象浪费社会资源和人类财富、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动摇和破坏社会稳定的基础。目前,我国出现的腐败现象是经济高速发展与伦理道德建设、法制建设等相对滞后所致。我们党是公共权力的执政党,是代表权力所有者----人民,管好权、用好权的无产阶级政党。而腐败现象侵蚀我们党的肌体,腐败分子动摇我们党的执政地位,破坏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当前,一些消极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尤其是向权力核心的党政领导机关、向代表社会公平的司法机关蔓延,形成了最大的权力腐败,其表现形式,一是用政治权力换取经济利益;二是用经济力量贿买政治权力。这两种表现的实质都是权力商品化,都是发生在权力持有和金钱拥有者之间以谋取个人私利或小集团利益为目的,以损害权力的权益和利益为代价的“权钱交易”。所以,我们说反腐败的重点是遏制和惩治权力的腐败。如何建立健全标本兼治,重点治本的科学而有效的惩治权力腐败的体制和机制,做到深化改革,制度创新,是防腐败,反腐败,最大限度地遏制腐败,严厉地惩治腐败的首要任务。在这方面,笔者认为,现阶段存在的如下问题值得研讨和创新。二、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现行体制和工作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我们的党和国家在反腐败的组织形式上和系统内最主要最关键的部门,是党和国家的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这两第1页共5页个系统在反腐败斗争中成绩不小,但是,它们都有属“双重领导”,既要受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又要受本系统内的上级领导。随着腐败现象的日趋严重以及依然严峻的反腐败形势,这种体制和工作机制显然已跟不上形势发展和人民所赋予我们的艰巨的反腐任务的需要,并存在监督机构职责与权限不完全对称统一,缺乏权威性和独立性,难以发挥监督制约的效能,造成了实际工作中对权力监督制约不力,严重束缚着监督者的手脚等问题。主要原因及表现是:1、“双重领导”体制下的反腐机构缺乏监督同级党委、政府领导的措施和勇气,监督体制建立在受制于当地主管部门的基础上,造成下级监督上级,难以操作的,软弱的甚至是走形变调的监督机制;造成了实际工作中的只能打“苍蝇”不能打“老虎”的监督太软、打击不力状况;造成了反腐败斗争的空白地带。监督者的人、财、物大权,都在所在地有关机关的掌握之中,监督者为考虑自身利益和不冒犯有关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往往会使高官的腐败行为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和严厉的惩处。2、“双重领导”体制下产生的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缺乏独立行使惩腐职能的工作机制,特别是涉及到相当级别干部的问题和所在地局部利益时,地方保护主义盛行,案件查处难,干扰多,官官相护,处理更难,无所适从,以至于久拖不决,不了了之。3、“双重领导”体制下产生的工作机制,对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领导和管理,是一种弱化的管理,使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监督失职者难以受到追究,造成了监督机构的软弱失职。具体表现:一是缺少具体的专业性强的考核办法及量化的工作目标及奖惩措施,以致造成两机关的纪律松驰,工作任务可多干,也可少干,随意性大的局面。二是这两个机关的班子主要同所在地党委、政府及人大产生,使我们有的干部在工作和政治、以济生活中,为避免受打击和报复,为保护和寻求切身利益而出现了“傍大官”,不敢得罪大官以及干部之间“和睦相处”,明哲保身的处人处事方第2页共5页法和工作方法,有的甚至是搞地区性内部政策,同腐败行为同流合污,以致产生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权力与权力的相互交换,使监督走过场,得过且过。4、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由于经费不足等原因而产生的不良倾向一是为向同级政府或有钱单位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