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通则》复习题库一、填空:1、《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2、《贷款通则》中规定的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3、《贷款通则》中,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4、《贷款通则》中,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5、《贷款通则》中,按照贷款的经营属性划分,贷款种类共分自营贷款、委托贷款、特定贷款三种。6、《贷款通则》中,按照贷款期限划分,贷款种类共分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7、《贷款通则》中,按照贷款信用程度划分,贷款种类共分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票据贴现。8、《贷款通则》中,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9、《贷款通则》中,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10、《贷款通则》中,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11、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12、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13、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14、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15、借款人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16、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17、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18、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19、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20、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21、借款人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22、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23、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24、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25、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26、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27、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28、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29、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30、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时还本付息。31、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32、贷款人应当建立和完善贷款的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催收。33、呆滞贷款,系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34、不良贷款由会计、信贷部门提供数据,由稽核部门负责审核并按规定权限认定,贷款人应当按季度填报不良贷款情况表。35、贷款人的呆帐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36、信贷部门负责不良贷款的催收,稽核部门负责对催收情况的检查。37、除国务院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贷款人豁免贷款。38、行长可以授权副行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