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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诏令文书的运行机制VIP免费

唐代诏令文书的运行机制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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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诏令文书的运行机制_第3页
唐代诏令文书的运行机制在官吏制度中,官吏本身等级、机构等,仅仅构成这一制度的“硬件”,仅有这些仍然不能完成使国家机器运转的任务。这个任务还必须通过不同等级之间官吏的联系来进行,这些联系具体表现于文书的颁发与运行。从皇帝到各级官吏权力的实施,正是通过各种不同文书的颁发、执行与上传下达而实现的。唐代的文书,大致可以分为皇帝诏令和官府文书两大类。前者包括各种制、敕、册、令等,后者包括各种符、帖、牒、表、状等。唐皇朝对于文书的处理程序及其效率高低非常重视,并且建立了明确的规范。唐代前期,皇帝诏令一般由中书舍人起草,玄宗以后翰林学士也参加起草工作。如唐太宗时的中书舍人岑文本,在起草诏令时,“或众务繁凑,即命书僮六七人随口并写,须臾悉成,亦殆尽其妙”。起草好的诏令抄成复本,以一本为底,一本为宣,底本即留于中书省存档,宣本送至门下省,经门下省长官侍中审查,给事中驳正后,即可送皇帝批准。批准后,由皇帝亲笔签署的正本再留门下省存档,另外由门下省抄录一份复本,写上“制可”字样,盖印后才送交尚书省具体执行。一般说来,唐代的皇帝诏令中,册书、制书的颁发程序即如上述。而有关日常行政事务和普通人事变动的发日敕、敕旨和敕牒,往往是皇帝对尚书省等各级行政部门上奏表状之类请示报告的批复,即所谓“应送诸司文状,检勘节限中考文状等,并是每年长行之事,尚书省各依限录奏,旧例经一宿即出”。对于这类文书,皇帝一般照例批准。诏令文书下达到尚书省后,由尚书都省负责文书的签发。都省在诏令上签注收到日期,以作为处理时限的依据,然后再根据其内容分送相应的六部诸司办理。尚书省对于文书的处理,按照其重要与否和繁复程度,分别规定不同的期限:“一日受,二日报。其事速及送囚徒,随至即付。小事五日,谓不须检覆者。中事十日,谓须检覆前案,及有所勘问者。大事二十日,谓计算大薄帐,及须咨询者。狱案三十日,谓徒以上辨定须断结者。其急务者不与焉。小事判勾经三人以下者,给一氏四人以上给二日;中事每经一人给二日;大事各加一日。内外诸司咸准此。若有事速,及限内可了者,不在此例。其文书受付日,及讯囚徒,并不在程限。”诏令文书由都省交六部诸司拟定具体执行方案,制成符、移、关、牒等下行文书,称为案成。案成后即再交给都省,根据需要抄写若干复本正式颁发。唐代规定:“凡尚书省施行制敕,案成则给程以钞之。通计符、移、关、牒,二百纸以下限二日。过此以往,每二百纸以上加二日,所加多者不得过五日,若军务急速者,不出其日。”也就是说,皇帝诏令及各种执行方案文书,在转发抄写等过程中所需的时间,按诏令的长短分别确定,但最多不能超过五日。紧急的军国大事诏令,必须在当天发出,不得拖延到次日。唐代对尚书省处理诏令文书的日程规定得如此严密,其目的在于防止延误耽搁,影响文书运转的效率。若官吏延缓诏令文书颁发者,按唐代法律的规定,每延缓“一日笞五十,一日加一等,十日徒一年”。也就是说,违犯官吏,轻则受长官的笞刑,重则要被判处徒刑。除诏令文书外,宰相及朝廷各部门所处理日常政事所颁发的各种符,帖、案、关、刺、移等文书,总称为“官文书”。这些官文书的处理,仍然以尚书省为总汇,其运转方式和处理程限同于诏令文书。唐律规定:“其官文书稽程者,一日笞十,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处罚虽较延缓诏令为轻,但仍然是很严厉的。同时,文书处理超期,不仅当事人要受到惩罚,其主管官员还要连坐。这都反映出唐皇朝对文书运转效率的高度重视。唐代文书处理的效率,可以从现存的文书中得到证明。如颜真卿在唐德宗时授予太子少师的官职,其告身中载明,中书省拟敕是建中元年八月二十五日,牒送门下省审核在二十六日,再发到尚书都省,交吏部发下是在二十八日,总共只经过四天即完成授官文书的起草审核批准颁发诸程序。可见唐代任命官吏的文书颁发处理效率是相当高的。唐代对各级地方机构的下达文书处理也有严格规定。按照唐代的《公式令》,各级地方官员应处理的各种公务,都要根据其文书的多少、道路的远近,规定相应的处理期限。如果延缓时日,就要按情节轻重和文书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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