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指南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正文)一、审理思路(一)审查原告的主体资格;(二)审查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三)审查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使用情况;(四)审查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五)审查被告的抗辩事由是否成立;(六)确定被告的侵权责任。二、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包括商标注册人、利害关系人、转让合同的受让人。1、商标注册人是在商标注册证上载明的权利人。2、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3、转让合同的受让人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核准并予以公告后,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控侵权行为持续到注册商标转让核准公告之日后,受让人有权对公告之日以后的被控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商标权权利范围及状态(一)权利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权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权利;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以及其他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的权利。(二)权利状态1、受保护的注册商标标志以商标注册证上载明的商标标志为准;2、核定使用商品的类别以商标注册证上载明的类别和项目为准;3、受保护的注册商标应在有效期内,商标注册人和利害关系人应提供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四、商标侵权判定人民法院在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一般应主要审查被控侵权标志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一)商标使用判定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1、商品商标的使用包括:(1)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2)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的;(3)在报纸、杂志、电视、网络等媒体上使用商标,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4)其他使用商标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2、服务商标的使用包括:(1)在服务场所内外标明服务商标的;(2)在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物品上标明其服务商标的;(3)在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标明其服务商标的;(4)在报纸、杂志、电视、网络等媒体上标明其服务商标的;(5)其他在商业活动中标明其服务商标的行为。(二)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判定1、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是指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与被控侵权标志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相同。2、类似商品是指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的服务。类似商品与服务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3、类似商品或服务判定方法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时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水平,从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以及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因素综合判断商品或服务之间存在的特定联系,《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三)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标志判定1、相同商标标志相同商标标志是指被控侵权商标标志与注册商标标志相比较,二者在视觉效果上基本无差别。相同文字商标标志是指商标标志使用的语种相同,且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完全相同,或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排列方式仅使两个标志存在细微差别。相同图形商标标志是指商标标志图形在视觉效果上基本无差别。相同组合商标标志是指商标标志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