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专题讲稿 孙永标 同志们: 为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设,及时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县域经济发展,对此,就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谈以下几点想法并和大家共同交流。 一、《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制定 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出现许多新的社会矛盾,矛盾纠纷的主体和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许多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就可能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案件,严重干扰了县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县现有人民调解组织 206 个,人民调解员近千人,为充分调动积极性,发挥优势,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建立长效机制和筑牢政法工作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工程作用,各级党委、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厉来高度重视。同时,将人民调解工作与推进城乡一体化,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加强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相结合,使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2002 年 9 月 26 日,司法部令第 75 号发布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它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任务和原则、人民调委会的设臵、组成和运行机制、人民调解员的条件、选任和工作 1 纪律,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方式和分工,调解民间纠纷的具体程序,人民调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所工作的任务、方式和要求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现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是 1989 年制定的,在当前社会条件下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逐步暴露出一些薄第 1 页 共 44 页弱环节。相反在国际上将民间调解作为司法程序之外的“东方经验”更要改革创新,发展完善,与时俱进。为此,2002 年 9月 24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和法律约束力。这标志着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历史性突破和与诉讼制度的有机衔接。 二、人民调解的性质和地位 我国宪法第 111 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