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题:1.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 《侵权行为法》的核心,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事由等重要内容。 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 条第 2 款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为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过错违反的是对他人的注意义务,表明了行为人主观上的应受非难性或应受谴责性,是对行为人的行为的否定评价。过错责任的意义表现在,根据过错责任的要求,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了损害后果, 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 第三人的过错和受害人的过错对责任承担有重要影响。如果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即构成共同过错,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31 条的规定: " 应由共同加害人按过错大小分担民事责任,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则构成混合过错, 依法可以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例如《民法通则》第126 条规定: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 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 过错推定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它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过错责任原则一般实行 "谁 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错问题的认定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尿则。受害人只需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 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情况进行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加害人为了免除其责任, 应由其自己证 明主观上无过错。过错推定责任不能任意运用,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适用。 (3)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