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 《侵权行为法》的核心,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事由等重要内容
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 条第 2 款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为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错违反的是对他人的注意义务,表明了行为人主观上的应受非难性或应受谴责性,是对行为人的行为的否定评价
过错责任的意义表现在,根据过错责任的要求,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了损害后果, 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 第三人的过错和受害人的过错对责任承担有重要影响
如果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即构成共同过错,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31 条的规定: " 应由共同加害人按过错大小分担民事责任,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则构成混合过错, 依法可以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
" (2)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例如《民法通则》第126 条规定: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 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 过错推定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它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
过错责任原则一般实行 "谁 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