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会计工作基本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信社)的会计工作,完善内控机制,促进信用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等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 第三条 信用社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会计核算。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载、计算和反映业务、财务活动,为经营决策和管理提供正确可靠的数据。 (二)做好服务监督。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文明服务,加强会计监督,抵制违反财经纪律和经济违法行为。 (三)参与经营管理。运用会计信息资料和会计分析方法,对财务活动进行分析、预测,促进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信用社会计核算单位,分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和附属会计核算单位。农村合作银行、统一法人联社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统一法人信用社、信用分社、储蓄所等为附属会计核算单位。附属会计核算单位的业务和财务收支,由管辖社采用并表或并账的方式汇总反映。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是进行会计核算的指导思想和衡量会计工作成败的标准,具体包括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起修正作用的一般原则三个方面。 一、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信用社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可比性原则。信用社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三)一贯性原则。信用社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财务政策改变,需要变更会计核算办法的,应将变更的内容、变更原因及对信用社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四)相关性原则。信用社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五)及时性原则。信用社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序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六)明晰性原则。信用社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满足信用社决策需求。 二、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信用社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