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诸城市建宏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指导意见各监理项目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 2024 年 11 月 12 日国务院第 28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2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行政法规。该《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精神,对参加工程建设各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是指导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最新行政法规。《条例》的颁布,从法理上澄清了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条例》对工程监理单位的主要条款如下: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临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临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由此可以看出,《条例》对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作了明确详细规定,而且将有关条款与刑法衔接。安全监理工作已成为一项法定工作。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责并对工程安全承担监理责任。《条例》的颁布,对工程监理单位是严峻的考验,现在已无需谈论要不要实行安全监理,而是如何进行、如何作好安全监理工作。为指导和督促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不断提高公司在监项目工程总体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规避或减少监理安全责任风险,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现对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提出以下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