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能集团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更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法律规范安全管理和操作行为,确保集团公司安全进展,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项制度
第二条 煤矿安全红线分为安全管理红线和安全操作红线,凡触碰安全管理红线者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触碰安全操作红线者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条 集团公司、二级公司、矿(洗煤厂)对执行本制度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涉煤控股单位
第二章 安全管理红线第五条 凡违反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的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
1、安排未经过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上岗作业,给予分管矿领导降职处分
2、未能严格根据相关规定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给予降职处分
3、矿井无证照、证照不齐或证照失效仍生产或建设;存在超层越界或开采防隔水煤柱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将给予矿长撤职处分,给予生产矿长降职处分
4、矿井风量不足;违反相关规定串联通风;未能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未实现分区通风;采区巷道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将给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5、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能根据相关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或不能自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将给予机电矿长撤职处分
6、未进行瓦斯等级及突出危险性鉴定;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采掘区域内瓦斯抽采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而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采掘工作面未能根据相关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失效)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将给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7、未实行措施查明采掘区域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及井田范围以内采空区、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或建设,分别给予矿长、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8、未制定采掘探放水设计或未真实开展探放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