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国研专稿]巴塞尔协议Ⅲ及其影响解读2024-9-20摘要:2024 年 9 月 12 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管理层会议在瑞士巴塞尔进行,会议就旨在加强银行业监管的《巴塞尔协议Ⅲ》达成一致。巴塞尔协议Ⅲ是近几十年来针对银行监管领域的最大规模改革。各国央行和监管部门希望这些改革能促使银行减少高风险业务,同时确保银行持有足够储备金,能不依靠政府救助独自应对今后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一、巴塞尔协议进展历程 巴塞尔委员会是 1974 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巴塞尔协议的出台源于前联邦德国 Herstatt 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倒闭。这是两家著名的国际性银行。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一)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Herstatt 银行和富兰克林银行倒闭的第二年,即 1975 年 9 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这个协议极为简单,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突出强调了两点:1、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躲避监管;2、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的职责。(二)实质性进步巴塞尔协议的实质性进步体现在 1988 年 7 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简称《巴塞尔报告》)。该报告主要有四部分内容:1、资本的分类;2、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3、1992 年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和过渡期的实施安排;4、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的范围。体现协议核心思想的是前两项。首先是资本的分类,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对各类资本根据各自不同的特点进行明确地界定。其次是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报告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 0%、20%、50%和 100%四个风险档次。风险权重划分的目的是为衡量资本标准服务。有了风险权重,报告所确定的资本对风险资产 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重不低于 4%)的标准目标比率才具有实实在在的意义。(三)1998 年新资本协议巴塞尔委员会彻底修改资本协议的工作是从 1998 年开始的。1999 年 6 月,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以三大支柱——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主要特点的新资本监管框架草案第一稿,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与 1988 年资本协议所不同的是,巴塞尔委员会希望新协议的适用范围不仅局限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