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浅析工程“挂靠施工”民事责任的承担张翠英、谢继功内容摘要:当前,我国建筑施工领域“挂靠施工”现象极为普遍,业主对此往往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由此引发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最为突出的就是拖欠工程款带来的农民工上访问题。本文从司法实践角度出发,结合我国现有立法及法理,简要探析工程“挂靠施工”行为在民事责任承担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关键词:挂靠 分包 合同相对性 责任承担 连带一、工程“挂靠施工”概念及特征挂靠,是指企业或个人,挂靠有资质的企业,承接经营业务,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挂靠方向被挂靠企业上交管理费的行为。工程挂靠施工,是指没有资质的施工人或资质低的施工人(即挂靠人)借用有资质或资质高的施工企业(被挂靠人)的名义承揽工程并向其交纳管理费的行为。即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施工。挂靠施工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挂靠人自负盈亏,一般具有如下特点:①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不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②被挂靠人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往往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能力。③被挂靠人在投标过程中所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以及中标后需要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或其他资金,均由挂靠人筹借并以被挂靠人名义缴纳。④挂靠人需向被挂靠人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并需承担被挂靠人派驻施工现场的几个管理人员的工资。⑤挂靠人的经营方式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表明就与被挂靠人的关系来讲,挂靠人是独立民事主体与被挂靠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二、挂靠施工行为的法律效力及后果(一)挂靠施工行为是违法行为《建筑法》第 29 条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合同法》第 272 条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挂靠施工行为违反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为违法行为。(二)挂靠施工行为产生的合同无效挂靠施工行为既扰乱了建筑管理市场秩序,也容易影响建设工程质量。从法律规范建筑市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进展的角度看,应对挂靠人以挂靠企业名义实施建设工程施工行为的效力持否定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