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浅析工程“挂靠施工”民事责任的承担张翠英、谢继功内容摘要:当前,我国建筑施工领域“挂靠施工”现象极为普遍,业主对此往往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由此引发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最为突出的就是拖欠工程款带来的农民工上访问题
本文从司法实践角度出发,结合我国现有立法及法理,简要探析工程“挂靠施工”行为在民事责任承担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
关键词:挂靠 分包 合同相对性 责任承担 连带一、工程“挂靠施工”概念及特征挂靠,是指企业或个人,挂靠有资质的企业,承接经营业务,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挂靠方向被挂靠企业上交管理费的行为
工程挂靠施工,是指没有资质的施工人或资质低的施工人(即挂靠人)借用有资质或资质高的施工企业(被挂靠人)的名义承揽工程并向其交纳管理费的行为
即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施工
挂靠施工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挂靠人自负盈亏,一般具有如下特点:①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不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②被挂靠人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往往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能力
③被挂靠人在投标过程中所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以及中标后需要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或其他资金,均由挂靠人筹借并以被挂靠人名义缴纳
④挂靠人需向被挂靠人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并需承担被挂靠人派驻施工现场的几个管理人员的工资
⑤挂靠人的经营方式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这表明就与被挂靠人的关系来讲,挂靠人是独立民事主体与被挂靠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二、挂靠施工行为的法律效力及后果(一)挂靠施工行为是违法行为《建筑法》第 29 条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合同法》第 272 条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