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检察实践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检察实践 林仪明 公益诉讼实施两年多来,上海检察机关积极履职,在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深化开展司法实践,为守护绿水青山和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努力贡献检察新智慧、新力量
其中,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领域,共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 322 件,占公益诉讼办案总数的 57%,提起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21 件,占公益诉讼起诉数的 81
这些案件涉及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洋垃圾违规进口、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土地资源和野生动物保护等多个领域,通过公益诉讼督促相关责任主体修复水土面积 703 亩,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河道22
64 公里,清除违法填埋的各类生活垃圾 13405 吨,回收和清理生产类固体废物 35202 吨,取得了初步效果
正因为有检察机关的参加,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呈现了四个明显的特征:一是客观性
客观诉讼是公益诉讼区别于一般民事、行政诉讼的基本特性,也就是说原告不需要证明自己与诉讼有利益上的关系,各国公益诉讼大多具有这样的特点
在我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下,客观正义作为检察机关履职的基本要求,使得检察公益诉讼的客观性更加突出,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在公益诉讼中没有任何自身的利益诉求,履行法定职责是启动公益诉讼的唯一理由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我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这一职权属性也充分地体现在公益诉讼中
无论是检察机关启动的民事公益诉讼还是行政公益诉讼,都有一个前置性的程序(或者说“诉前程序”)
具体而言,在民事公益诉讼中以“诉前公告”形式督促适格的机关或社会组织提起诉讼,在行政公益诉讼中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行保护公益职责
可见,检察机关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是间接而非直接,是督促而非执行,实际上是把法律监督的理念和要求植入诉讼构造中,意在督促和推动相关主体自觉保护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