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我国引入沉默制度的思考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国引入沉默制度的思考中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中的合理因素, 即有利被告原则或曰”疑难从无”和”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 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这两项规则已融入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作为无罪推定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沉默权问题, 亦即”不被强迫作不利她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中国刑事诉讼法未吸收。相反却在《刑事诉讼法》第 93 条中规定,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 应当如实回答。可是, 对本案无关的问题, 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自 1998 年 10 月 5 日中国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后, 对于该公约第 14 条中规定的人人完全平等地享受有”不强迫诉不利于她自己的证言或强迫被承认犯罪”的最低限度标准。法学界及司法实际部门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中国立法是否规定沉默权已成为必须回答的一个问题。 一、 沉默权制度的产生和进展 沉默权制度产生于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此起彼伏的时代, 崇尚人权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们提出了许多让人振奋的思想。康德、 黑格尔的”人的主体性学说”,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 斯宾诺莎的”言论自由学说”等人权理念激起了人们对封建司法专横粗暴的生气与抗争, 成为沉默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人们开始觉醒, 反对过去那种国家权力凌驾于个人权利之上, 国家权力滥用的司法体制, 反对纠问式的诉讼方式。英国以判例法的形式在西方国家中最早确立了沉默权制度, 成为沉默权制度的发源地。美国是第一个在宪法中肯定沉默权的国家。二战后, 沉默权制度不但为诸多西方国家所接受, 也为许多国际条约所认可, 沉默权成为国际人权法上的一项基本人权。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说到沉默权, 就不能不谈西方沉默权进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米达兰规则。1963 年 3 月 3 日, 欧内斯特。米达兰因被控犯有抢劫和强奸罪被警方逮捕。在未被告知有权请辩护律师, 也没有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做了有罪供述并最终被送上了法庭, 法庭作出了有罪判决。宣判以后, 米兰达以警察的询问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第 5 条( 基本内容: 公民享有沉默权, 不能强迫其自证其罪) 为由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1996 年 6 月 13 日, 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对米兰达的原判决。理由: 警方在讯问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 应事先告知她有 3 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