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 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疫苗储存、运输,加强疫苗质量管理,保障预防接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配送企业、疫苗仓储企业的疫苗储存、运输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的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还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疫苗生产企业、 疫苗配送企业、 疫苗仓储企业的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还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配送企业、疫苗仓储企业应当配备从事疫苗管理的专职人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疫苗管理,并接受相关业务培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配送企业、疫苗仓储企业应当建立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制度,做好疫苗的储存、运输工作。第四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范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疫苗储存、运输的设施设备第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配送企业、疫苗仓储企业应当装备保障疫苗质量的储存、运输冷链设施设备。(一)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 疫苗配送企业、疫苗仓储企业应当根据疫苗储存、运输的需要,配备普通冷库、低温冷库、冷藏车和自动温度监测器材或设备等。(二)设区的市级、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配备普通冷库、冷藏车或疫苗运输车、低温冰箱、 普通冰箱、 冷藏箱 (包)、冰排和温度监测器材或设备等。(三) 接种单位应当配备普通冰箱、冷藏箱 (包)、冰排和温度监测器材或设备等。第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的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管理和维护要求:(一)用于疫苗储存的冷库容积应当与储存需求相适应,应当配有自动监测、调控、显示、记录温度状况以及报警的设备,备用制冷机组、备用发电机组或安装双路电路。(二)冷藏车能自动调控、显示和记录温度状况。(三)冰箱的补充、更新应当选用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用冰箱。(四)冷藏车、冰箱、冷藏箱(包)在储存、运输疫苗前应当达到相应的温度要求。(五)自动温度监测设备, 温度测量精度要求在±0.5℃范围内;冰箱监测用温度计,温度测量精度要求在±1℃范围内。第七条有条件的地区或单位应当建立自动温度监测系统。自动温度监测系统的测量范围、精度、误差等技术参数能够满足疫苗储存、运输管理需要,具有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