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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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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珣:《中国法制史》教案 第八讲 明清的法律制度 第八讲 明清的法律制度 (1368-1644-1840) 学习重点: 1 、了解明初重典治国及明朝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在立法和司法上的表现。 2 、掌握清朝的会审制度。 主要内容: 一、明朝的法律制度 二、清朝的法律制度 一、明朝的法律制度 (一)明初立法指导思想(见教材P287) 1、刑乱国用重典: ①吸取元代“宽纵”亡国的教训; ②以“重典”为消灭异己巩固皇权的手段; ③“重典”是惩治贪官污吏、奸猾豪民的需要。 2、礼法结合、明刑弼教 在明朝统治者看来,法律是推行教化的必要措施。教化与刑罚不应有主辅之分,而应是并列的统治手段,并非必须“先教后刑”,也可以“先刑后教”。 (二)明朝主要的立法 1、《吴元年律》以中央行政六部分类,条文简化仅 285条 2、《大明律》:洪武七年律(篇目一准唐律)、洪武二十二年律(七篇)、洪武三十年律。六部分篇,共七篇。开创了中国古代刑事法典编制体例上的一大变化。(见教材P291) 3、《大明令》: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一直沿用到明亡 4、《大诰》和《榜文》:刑事特别法(见教材P292) 1)朱元璋采集官民犯罪的重要案例,编成《大诰》四编,颁行天下。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 2)《大诰》的特点:规定了许多律外适用的酷刑;设置了许多新的罪名和禁令;同一犯罪,量刑较大明律重;重典治吏色彩鲜明。 3)《大诰》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官立学校的必修课;私塾老师定期向乡民讲读;讲读师生到南京汇报交流;作为科举考试的内容;语言通俗易懂;特权优待。 4)《榜文》以调整民事关系为主 5、条例的编纂和修订:《问刑条例》,《大明律集解附例》(律例合编的新体例) 6、《大明会典》:行政法规汇编 (三)法律内容的变化 高珣:《中国法制史》教案 第八讲 明清的法律制度 1、刑事法制的变化 (1)定罪量刑原则的变化: 1)“轻其所轻”、“重其所重”(见教材 P300) 对反逆(皇权)、盗窃(社会治安)、贪赃等重罪(官吏),处罚比唐律加重。 对某些触犯礼教伦理、典礼仪式以及户婚田土方面的轻微犯罪,处罚比唐律减轻。 反映了民刑分离的趋势与在理学影响下的重刑主义倾向。 2)法定罪刑与有限类推并存 断罪必须援引有关法律,法无明文规定不能定罪,如果司法官吏违反这一规定,就会受到“笞三十”等法律制裁。“断罪引律令”“断罪无正条”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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