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吉林省【发布文号】吉政办发〔2004〕59号【发布日期】2004-07-13【生效日期】2004-07-1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吉林省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吉政办发〔2004〕59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七月十三日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43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一、指导思想及工作重点(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在全省集中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并把整治与建设,治标与治本,打假与扶优有机结合起来,努力提高全省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水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用上安全放心食品。(二)工作重点以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为重点品种,以广大农村为重点区域,抓好食品源头污染治理、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四个主要环节,严厉打击并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努力规范食品市场秩序。二、工作原则及主要目标(一)工作原则“继续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突出重点,带动全面,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整合监管力量,下移监管重心,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加大打击查处力度,积极营造全省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二)主要目标通过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使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市场秩序有一定程度的好转,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水平不断提高。具体目标为:蔬菜、水果农药残留平均超标率下降3―5个百分点;2―3个市州所在地学校、食堂、餐饮业量化分级达到90%以上;10大类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力争达到90%;县(市、区)级以上确定2―3个重点食品商场(超市)的散装食品经营达到国家《散装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每个市州至少抓1个试点县(市);长春市至少建立2个以上以销售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为主的农产品销售市场;大、中城市基本实现五类食品安全准入上市;面粉、肉类、儿童食品加工企业基本消除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注水肉和病害肉上市受到全面遏制;及时查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有所提高。三、主要工作任务、具体措施及责任分工(一)加大对食品源头污染的整治力度1.进一步加强全省的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无公害生产示范基地、养殖小区、示范农场、进出口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推进产地环境污染监控工作。(由省农委、牧业局、长春海关负责)2.进一步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积极开展农业生产资料打假,对种植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和兽药残留超标、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的整治。(由省农委、工商局、质监局、牧业局、水利厅负责)3.定期组织发布全省大、中城市蔬菜农药残留例行监测结果。对例行监测不合格率较高地区农产品的安全进行跟踪督导。加大对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行为的整治。(由省农委、商务厅、卫生厅负责)(二)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整治力度1.严格审查和发放许可证,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以查处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非食用物品、病死畜禽、回收的过期食品等违法行为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对调味品、米面制食品、食用油、肉及肉制品、乳制品、保健食品7类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强化食品生产环节的日常监督和检查。继续清理和整顿已获得卫生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对不符合卫生条件的企业要吊销或收回卫生许可证。严格按照标准审查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10类企业的生产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不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对生产企业集中的区域和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