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07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4-07-30【生效日期】1994-07-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994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凡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均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三条第三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企业、事业单位,都应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工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第四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参加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条第五条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条第六条工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动员和教育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顾全大局,积极支持和参与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提高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第七条第七条工会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以及科学、文化、技术教育,提高职工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业务素质,使职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
第二章工会组织第八条第八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