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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筹备阶段用人主体资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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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社厅函[2006]341号 关于用人单位筹备组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正华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及发起单位可否为劳动仲裁一方主体及第三人的请示》(京劳社仲文[2006]2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用人单位在组建过程中,其筹备组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的,筹备组和发起人(法人)共同作为劳动争议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筹备期间的单位是否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规定:“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在公司成立之前或者当公司不能成立时,由全体出资人或者发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征求意见稿虽然最终未通过,但是,依据公司法的法理,筹备中的公司的责任应由负责其筹备的发起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第5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由此可见,依据该司法解释的精神,筹备期间的单位的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在此期间的劳动法责任由出资人承担。 在公司筹建期间入职没签劳动合同 员工能要求 2倍工资赔偿吗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 王肇文律师 【案情介绍】 陈小姐在 2008年 6月 15日入职某正在筹建的A公司,任职总经理助理兼前台工作,每月工资为 1800元。A公司在 2009年 2月 27日登记注册成立。单位一直没有与陈小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 2009年 3月 12日,陈小姐以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2倍工资赔偿,陈小姐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劳动仲裁委员会是驳回了陈小姐的请求,陈小姐不服,起诉到一审法院后,一审法院是支持了陈小姐的请求,判决 A公司向陈小姐支付 2倍工资的赔偿:14172元,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改判为:A公司无需向陈小姐支付 2倍工资的赔偿。 【案例检索】 一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9)云法从民一初字第 500号民事判决(2010年 1月 8日) 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民一终字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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