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内容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 处罚种类: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 5 0 0 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3 0 0 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 5 0 0 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证可证》。 6.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 1 0 0 0 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7.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