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基本概念朱庆育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授课要点>导言>示例>概念用法>区分标准一、导言>德国法典编纂的体系特点既不在五编制,亦非前置总则之体例,而是物法与债法的截然区分
Jakobs•编制只是结果,而原因是债法与物法的区分,是真正的问题所在
•民法对身份关系(纯身份关系,身份财产关系),伦理性越浓厚,法律能介入的程度越少,所以民法不以身份关系作为基础/原型展开,反则以财产规则为原型建立,再将财产法的规则适用到身法关系中
•德国法上对权利最重要的分类:相对权与绝对权:效力内容-救济◊侵犯物权适用侵权法;而债权受侵害则不适用
理由:1)第三人很难侵害债权2)相对方违反债权——违约(<合同法>调整)◊绝对权的典型:物权;相对权的典型:债权•民法中的权利很多,或者产生绝对效力,或产生相对效力,或兼而有之,可以类推适用物权或债权的规则
2•法律交往中最重要的交往手段:法律行为•如果法律效果发生在物权领域一一物权行为如果法律效果发生在债法领域——债权行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之别,是民法的任督二脉
——王泽鉴债权行为是最典型的负担行为,负担债法的上的行为物权行为是典型的处分行为——所以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是民法的任督二脉,涉及到民法的整体体系
二、示例>大学生甲每天上课都要在路过乙的报亭时买一份单价一元的日报
这天,甲把一张 5 元的纸币放在柜台,乙收下后,放回 4 个 1 元的硬币和一张日报,甲收起钱和报纸,继续走路
甲、乙共实施几项法律行为
以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为前提:7 项1)买卖行为(契约)32)交付报纸3)交付货币-以上都是契约行为三、概念用法(一)负担行为1
负担行为(Verpflichtungsgeschft):使一方相对于他方承担一定行为(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
负担行为以契约为原则,德国法上,单方负担行为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