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知识产权法典化可行性分析傅钢摘要:学界有人提出知识产权法典化的建议,笔者经过分析认为尽管知识产权法典化对于社会生活有诸多好处,"看上去很美",但由于其体系内存在许多重要的缺陷,目前看来尚缺乏现实可行性。但是这也并非意味着知识产权法典化绝对不可能,随着社会的开展,知识产权法学思维水平的提高,很有可能在不远的将来将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从而造福人类。关键词: 知识产权法 法典化 可行性 无形财产权一、引言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正在紧张的进行当中,关于法典化的讨论一时间也颇为盛行,相关成果不断涌现,关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地位问题的讨论是一个热点。而在其中最引人注目可能就是单独制定知识产权法典的观点。(((该论者认为,知识产权法学理论在国外经过几百年的积淀,加上 WIPO 等国际组织对知识产权讨论的推动和传播,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熟,这为知识产权的法典化提供了理论准备。现实中,成功的立法例已经出现:1992 年?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法律局部〕颁行于世,开创了知识产权法法典化的先河,成为知识产权立法史上的里程碑。?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典?也随后诞生。世界贸易组织〔WTO〕1994 年缔结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协议〕也第一次将制造、有用新型、外观设计、作品、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商标、地理标志、未披露信息〔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大局部知识产权保护对象,集中在一部国际条约中进行标准,相当于是一部法典化的国际条约。在我国知识产权方面的单行法已始成规模,形成了门类较齐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因此将这些法律标准系整合于一部法典,以建立体系化、逻辑性的知识产权法,应属可能,而且益处多多。[2]然而事实真的如此吗?笔者将就知识产权法典化的可行性问题进行讨论。二、法典化的重要作用从世界各国的立法经验来看,大陆法系国家都以民法典的公布作为其法制成熟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因为“判例法以经验主义为特征,形式合理性的水平低,成文法特别是法典化的成文法那么相反,比拟符合形式合理性的要求,而且它要求成文法有统一的格式、标准化的语言文字,并能够联结起来组成一个协调的规那么体系,这个体系在整体上有逻辑上的一贯性和条文之间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的关联性,它覆盖着社会所有领域,因而能为解决一切社会问题提供标准和方法。〞[3]这种观念在知识产权领域同样适用,知识产权法典化有诸多好处,可以解决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