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知识产权法典化可行性分析傅钢摘要:学界有人提出知识产权法典化的建议,笔者经过分析认为尽管知识产权法典化对于社会生活有诸多好处,"看上去很美",但由于其体系内存在许多重要的缺陷,目前看来尚缺乏现实可行性
但是这也并非意味着知识产权法典化绝对不可能,随着社会的开展,知识产权法学思维水平的提高,很有可能在不远的将来将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从而造福人类
关键词: 知识产权法 法典化 可行性 无形财产权一、引言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正在紧张的进行当中,关于法典化的讨论一时间也颇为盛行,相关成果不断涌现,关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地位问题的讨论是一个热点
而在其中最引人注目可能就是单独制定知识产权法典的观点
(((该论者认为,知识产权法学理论在国外经过几百年的积淀,加上 WIPO 等国际组织对知识产权讨论的推动和传播,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熟,这为知识产权的法典化提供了理论准备
现实中,成功的立法例已经出现:1992 年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
〔法律局部〕颁行于世,开创了知识产权法法典化的先河,成为知识产权立法史上的里程碑
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典
世界贸易组织〔WTO〕1994 年缔结的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 协议〕也第一次将制造、有用新型、外观设计、作品、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商标、地理标志、未披露信息〔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大局部知识产权保护对象,集中在一部国际条约中进行标准,相当于是一部法典化的国际条约
在我国知识产权方面的单行法已始成规模,形成了门类较齐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因此将这些法律标准系整合于一部法典,以建立体系化、逻辑性的知识产权法,应属可能,而且益处多多
[2]然而事实真的如此吗
笔者将就知识产权法典化的可行性问题进行讨论
二、法典化的重要作用从世界各国的立法经验来看,大陆法系国家都以民法典的公布作为其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