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发〔2024〕13 号 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进一步加强和法律规范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三个资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试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请遵照执行,并按规定做好相关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工作
附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文物局 2024 年 4 月 8 日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目 录 一、总则 二、专业人员 三、资质标准 四、资质申请与审批 五、监督管理 六、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颁发一级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三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年检和日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