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森林资源周转实施办法 县森林资源流转实施办法为法律规范森林资源流转秩序,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林农增收
林业增效”的健康机制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法律规范森林资源流转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 (二)有利于提高林业经营效益; (三)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四)有利于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五)尊重历史,维护稳定原则; (六)符合我县林业建设进展的要求
二、森林资源流转的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所流转的森林资源权利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能承担相应的风险,履行相应的义务,且符合下列条件的: (一)所流转的森林资源产权明晰,四抵明确
并属下列森林资源之一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
(二)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流转收益分配和流转方案经 2/3 以上的村民或 2/3 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
(三)国有的森林资源流转,要召开职工会议或职工代表会议,流转收益分配和流转方案经本经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省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森林资源的流转期限 (一)国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 70 年
(二)家庭承包的森林资源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森林资源再次流转的,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
(四)同一森林资源两次流转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资源不得流转: (一)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