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伟元法的适用概念的内涵及其外延是什么呢?对此在法学理论上是存在争论的。沈宗灵先生认为(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年 7 月版,第 34页),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遵守的广义就是法的实施,法的遵守的狭义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法的执行的广义是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法的执行的狭义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人们把行政机关称为执法机关,就是在狭义上适用执法的。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由于这种活“”动是以国家名义来行使,因此也称为 司法 ,法的适用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法的适用发生的情形有两种情况,第一,当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国家机关在相互关系中发生了自己无法解决的争议,致使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无法实现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裁决纠纷,解决争端。第二,当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国家机关在其活动中遇到违法、违约或侵权行为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制裁违法、犯罪,恢复权利。而人大的孙国华、朱景文先生则认为(见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年 11 月版,第 313 页),以法律法律规范是否需要国家机关的干预才能实施和实现为标准,法的实施可分为法的遵守和法的适用。法的遵守是指全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和全体公民根据法律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为,实施法律法律规范活动。法的适用则在需要国家机关的干预下才能将法律法律规范予以实施和实现的情况下产生的,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单位根据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将法律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活动,它使具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对其适用法律制裁。司法机关依法运用法律法律规范处理具体案件的 司法”活动 ,是法的适用的典型的,重要的形式。因此,法的适用属于依法进行的个别调整,是在出现了必须由国家专门机关干预,法律法律规范才能得到实现的情况下产生的。法的适用的分类,若根据法的实现的正常形式和非正常形式则可分为两大类,即对法律法律规范处理部分的适用(调整性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