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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化的法律保留原则和纠纷解决机制上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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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 讼 理由是什么?浅议中央与地方关系法制化的法律保留原则和纠纷解决机制上 郑毅 【摘要】对于中央与地方关系法制化的研究,应当关注其中的法律保留原则和纠纷解决机制,前者是内核,而后者则是重要制度保障。本文将央地纠纷解决机制归纳为协商和诉讼两种模式。对于协商模式,着重分析了其与博弈、民主、法制化等诸多概念的内在关联;对于诉讼模式,则在性质、争讼双方、居间裁判机构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两种模式各有利弊。同时,还应当对单一制与联邦制的融合、地方分权、党政关系等方面进行研究,这些课题对央地关系法制化都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价值。 引言 近年来,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已经成为宪法学、政治学、行政管理学、财政学、制度经济学等各学科所共同关注的新焦点。虽然学者们试图通过不同角度、不同思路构建一个更加契合时代特征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新模式,但是在法制化的层面上还是保持着较大的一致性——即认为中央与地方关系法制化是在社会转型时期优化与完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要素之一。[①]然而,细究这一原则就会发现,它实际上是一个庞大的制度组合。也就是说,在中央地方关系法制化的框架下,还包含着范畴、原则、理论基础、内容、事权划分、纠纷解决、监督等诸多要素。由于历史和传统的原因,当前我国在以上诸方面都存在极大的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缺位,无论从广度和深度来看,法制化构建工程都将是一个巨大而庞杂的任务集合。就目前坊间的研究成果而言,大多集中在中央与地方法制化的范畴、央地事权划分等领域。鉴于此,本文欲从中央与地方关系法制化的法律保留原则和纠纷解决机制两方面着手,以期令这方面的研究更加全面、深化。 一、法律保留——中央与地方关系法制化的内核 (一)中央与地方关系法制化背景下的法律保留内涵 法律保留原则是公法上经常提及的一项重要原则,它于 1886 年在德国著名学者奥托·迈耶的《法国行政法原理》一书中被首次提及,其后便头顶着现代法治和民主宪政的制度光环而被世界各地的公法学者们推崇至今。在我国的公法学研究中,法律保留常作为立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原则而出现的,意指“在多层次立法的国家中,有些立法事项的立法权只属于中央立法,而中央立法以外的其他规范,一律不得行使”。[②]此外,行政法学中也常以该原则作为依法行政原则的必要补则体现出某些不同之处。在中央与地方关系法制化的背景下,笔者认为该原则的内涵可概括为如下三点。 第一,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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