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侦查中的应用 论文摘要 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现代民事诉讼在保障人权方面的独特的法律价值。无罪推定原则的全面贯彻依赖于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司法体制、司法制度的必要改革,特别是相关执法人员观念的提高。 论文关键词 无罪推定 侦查 刑讯逼供 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现代民事诉讼在保障人权方面的独特的法律价值。在我国,侦查人员民主法制观念较为薄弱,“有罪推定”司法观念根深蒂固,刑讯逼供、审前羁押措施滥用等与无罪推定原则相违反的情形大量存在。无罪推定原则的全面贯彻依赖于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司法体制、司法制度的必要改革,而最重要的首先是相关执法人员观念的提高。文章主要探讨无罪推定原则在侦查实践中的适用问题。 一、无罪推定原则概述 从法理上看无罪推定原则 刑事诉讼作为一种国家活动,涉及到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几乎宪法规定的有关公民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在刑事诉讼中都会涉及到;而且刑事诉讼关系到社会最重要的价值——人的生命、财产和自由的剥夺。因此,刑事诉讼法应平衡公民个体与国家机关之间的法律地位,一方面使作为个体的诉讼参加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从而免于受到强大的国家机关的过分侵犯的角度保证公民的自由和安全;在另一方面,约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防止国家权力背离公力救济的初衷走向异化和恣意。为反对“有罪推定”与刑罚擅断,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论着《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指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这深刻地体现了近代刑事诉讼法在保障人权方面的独特法律价值。 我国对无罪推定的态度 我国对无罪推定原则曾经长期持批判态度。在国内,直到 20 世纪 80 年代末才通过司法解释确认“疑罪从无”原则。现在我国刑法中强调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国立法上由原来的“有罪推定”向“无罪推定”迈进了一步。但这些修改,只是突出了法院的定罪权,对无罪推定的其它内涵并无涉及。因而,无罪推定原则并未在我国立法上获得明确承认。1998 年 10 月 5 日,我国政府加入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说明我国已经对国际社会承诺采纳无罪推定原则。为与世界范围内刑事诉讼制度的民主化趋势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