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会计法律规范讨论 【摘 要】 政府会计法律规范的基本任务是法律规范政府会计行为和业务操作。国外政府会计法律规范有准则模式和制度模式两种,笔者在借鉴先进经验和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现阶段应建立“以基本准则为统领,以制度为主体”的政府会计法律规范模式。 【关键词】 政府会计法律规范; 准则模式; 制度模式 政府会计法律规范体系是用于指导和法律规范政府财务会计信息产生和传输的系统,基本任务是法律规范政府会计行为和业务操作。选择适合的政府会计法律规范模式的要求有:立足国情,尽可能与国际惯例协调、趋同;适应财政诸项改革的需要,体现政府公共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关要求;力求理论上讲得清,实务上行得通;改革成本低、效益高,社会震动小。 一、政府会计法律规范的两种模式 在国外,由于政府会计功能定位的不同以及政治经济体制、法制理念的差异,导致各国的政府会计法律规范模式也不尽相同。归纳起来,大体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准则模式,即用准则形式法律规范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用指南或手册形式法律规范账务处理和业务操作,这一模式以美国、英国为代表;另一种是制度模式,就是把需要法律规范的内容都置于制度内,这一模式以德国、法国为代表。一般而言,侧重于财务会计管理的国家,多采纳准则模式;侧重于预算会计管理的国家,一般采纳制度模式。 二、我国现行政府预算会计法律规范体系的缺陷 与许多国家不同,我国一直没有能够统一应用于政府预算会计体系的“准则法律规范”,而是采纳“制度法律规范”的形式对预算会计事务进行指导和管理,即分为三个制度分支: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三个分支的“制度法律规范”模式只是对于特定的组织类别具有约束力,对其他分支的组织类别并不具备这种约束力。这与“准则法律规范”适应于所有公共部门会计主体这一国际通行做法形成对比,在实践中,存在明显的不适应性,表现在:随着环境的变化,“制度法律规范”很难作出适应性调整,因为制度法律规范模式本身存在一个固有的弱点,即所有的会计事项都需要在现行制度下作出规定,一旦某个方面不再适用,只好整个制度推倒重来。这个弱点导致制度法律规范天生缺乏灵活性。 另外,我国政府预算会计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发布缺乏连续性。我国的政府预算会计法律规范在 1950 年即告诞生,在 1965年、1989 年、1998 年进行过三次大的修订。值得关注的问题是,每...